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的关系篇1
[关键词]慢性精神分裂症;血脂;抗神经病药物
[中图分类号]R44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742(2014)07(b)-0037-02
慢性精神分裂症是精神科一种较为常见的疾病,必须要长期服用一些抗精神病药物来治疗,而在治疗过程中由于长期服用这些药物会导致代谢紊乱[1],最终导致各种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生。该研究选取2011年6月―2013年6月间该院收治的600例为研究对象,旨在讨论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血脂生化水平的改变,现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择在厦门市精神病院住院治疗的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600例作为研究对象,其中男438例,女162例,年龄(54.62±12.5)岁,病程(24.56±13.35)年,住院时间(11.99±10.45)年,服用抗精神病药物时间为(7.83±8.94)年。
1.2病例选择标准
入选病例的诊断符合CCMD-3慢性精神分裂症诊断标准[2];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半年以上;排除严重的心肾肝功能不全以及有高血压、高血脂等基础性疾病。脂代谢异常标准符合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分学会代谢综合征研究协作组制定的《中华医学会糖尿病学分会关于代谢综合征的建议》[3]。
1.3方法
采用该院自制的资料调查统计表,调查内容包括患者一般资料、文化程度、精神疾病病程、抗精神药物使用情况、住院时间等。所有患者在确定符合入选条件后于次日清晨采集空腹静脉血5mL,静置30min后3000r/min离心5min待测。使用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测定患者血脂水平:直接测定法测定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ighdensitylipoprotein-cholesterolHDL-C)、低密度脂蛋白胆固醇(Lowdensitylipoprotein-cholesterolLDL-C);胆固醇氧化酶法测定总胆固醇(TotalCholesterol,TC),酶法测定甘油三酯(Triglyceride,TG)[4]。
1.4仪器与试剂
贝克曼DXC6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所用试剂为贝克曼公司提供的原装试剂。
1.5统计方法
该研究数据采用SPSS19.0统计软件进行统计和分析,计量资料采用均值±标准差表示,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采用χ2检验。
2结果
2.1患者血脂水平异常情况
137例(22.83%)患者在检测中出现了血脂异常,其中TC升高35例(5.83%),TG升高94例(15.67%),TC与TG均升高8例(1.33%),利用χ2检验上述三项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15年作为界限,将600例患者分为两组,病程
2.2患者血脂水平异常与抗精神病药物使用情况的关系
该组600例患者,使用经典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者341例,其中血脂异常者57例(41.61%,57/137),其中TC升高者16例,TG升高32例,两者均升高9例;使用非经典抗精神病药物治疗者259例,其中血脂异常者80例(58.39%,80/137),其中TC升高者17例,TG升高52例,两者均升高11例。两组比较,使用非经典抗神经病药物治疗患者血脂异常明显高于使用经典抗神经病药物治疗的患者(χ2=8.42,P
3讨论
相关研究表明[5],中国18周岁及以上人群的血脂异常发生率为18.6%,该研究中服用抗精神病药物半年以上的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血脂水平异常率为41.61%,这明显高于一般人群,这和国内一些研究[6]得出的结论相似。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血脂水平异常率明显高于一般人群,这可能与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自身疾病的特点和长期服用抗神经病药物有关[7]。
该研究中,将患者按照病程15年为界分为两组,两组患者血脂异常的发生率分别为病程
该研究中,非典型抗精神病药物引起的血脂水平异常明显高于典型抗精神病药物(χ2=8.42,P
该研究表明慢性精神分裂症患者是血脂异常的高危人群,尤其长期服用氯氮平治疗的患者脂代谢紊乱的危险性更高,因此在临床工作中,医师应对具体患者具体治疗,密切监控患者体重和血脂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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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的关系篇2
中图分类号:R245.2
文献标志码:A
[摘要]目的:探讨针刺大陵穴治疗精神性疾病的中枢神经系统机制。方法:采用功能磁共振成像技术,观察针刺大陵后脑功能区变化。纳入8名健康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每名受试者在大陵穴接受针刺刺激,刺激模式为“休息-刺激-休息-刺激-休息”,最终所获得的数据采用SPM2软件包分析其作用部位。结果:针刺大陵穴所获得的脑激活区主要位于额下回的Brodmann46/47/44/9区,额中回的Brodmann6区,颞上回的Brodmann22区,中央后回和顶下小叶的Brodmann40区。结论:额颞叶损伤、额叶功能低下或激活程度不够与精神性疾病的发病密切相关。针刺大陵穴对精神性疾病治疗作用的起效途径之一可能是通过激活中枢神经系统端脑额颞叶皮质完成的。
[关键词]穴位研究;穴,大陵;磁共振成像;额叶/针灸效应;颞叶/针灸效应
StudyonthemechanismofacupunctureatDaling(PC7)formentaldiseasesbyfMRI
CHENPeng1,ZHAOBai-xiao1,QINWei2,CHENHong-yan3,TIANJie2,FANYong-ping3,ZHOUBing1,LIUShan-shan1(1.CollegeofAcupunctureandMoxibustion,BeijingUniversityofTCM,Beijing100029,China;2.InstituteofAutomation,ChineseAcademyofSciences;3.BeijingTiantanHospitalofCapitalUniversityofMedicalSciences)
ABSTRACT:ObjectiveToprobeintothecentralnervousmechanismofacupunctureatDaling(PC7)treatingmentaldiseasesbyfMRI.MethodsEighthealthyvolunteerswereenrolledinthestudy.AcupuncturestimulationwasgivenatDaling(PC7)ineachsubjectwithastimulatingpattern,"rest-stimulation-rest-stimulation-rest".ThefMRIdatawereanalyzedwithSPM2softwarepackage.ResultsTheactivatingareasofacupunctureatDaling(PC7)weremainlyonBrodmann46/47/44/9areasofinferiorfrontalgyrus,Brodmann6areaofmiddlefrontalgyrus,Brodmann22areaofsuperiortemporalgyrusandBrodmann40areaofpostcentralgyrusandinferiorparietallobule.ConclusionPathogeneticfactorsofmentaldiseasesareverycomplicated,damangeorhypofunctionorinadequateactivationoffrontallobeandtemporallobearecloselyrelatedwithmentaldiseases.Therefore,activatingthefrontalandtemporallobepossiblyisoneofthemechanismsofacupunctureatDaling(PC7)treatingmentaldiseases.
KEYWORDS:ResearchonAcupoints;PointPC7(Daling);MagneticResonanceImaging;FrontalLobe/ameff;TemporalLobe/ameff
针灸是我国传统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有两千多年的历史,广泛应用于临床。近年来,随着国内外众多医学工作者对针灸机制研究的不断深入,各种与之相关的现代化检测设备也广泛应用,其中磁共振成像技术(magneticresonanceimaging,MRI),特别是功能磁共振成像(functionalmagneticresonanceimaging,fMRI),作为一种非侵入、无创伤、可精确定位的人脑高级功能研究手段被众多研究人员所青睐。
大陵穴属“孙真人十三鬼穴”之一,其治疗精神性疾病的临床疗效早已被几千年来的中医实践所证明。不仅如此,根据中医理论,精神性疾病病位多在于心,心包代心受邪,故心包经原穴大陵,是治疗此类疾病的有效穴位。虽然中医的理论和实践早已证实,但是现代医学的证据尚不十分充足,因此本研究希望通过fMRI技术,探讨大陵穴治疗精神性疾病中枢神经系统的作用机制。
1对象和方法
1.1对象
选取8名健康志愿者作为受试对象,其中男4例,女4例;平均年龄24.2岁。
纳入标准:年龄20~30岁之间;以往有一定的针刺经历,对针刺治疗无恐惧心理;签署知情同意书。
排除标准:精神分裂症,或者边界型人格紊乱;神经系统疾病病史(包括脑外伤导致的失去意识、皮质缺血、血管性头痛、颈动脉疾病、皮质瘫痪、癫痫、脑肿瘤、痴呆、慢性脑膜炎、多结节硬化症、恶性贫血、血压正常脑水肿、帕金森病、亨庭顿病);某些影响脑功能的其他系统疾病:高血压[血压高于140/90mmHg(1mmHg=0.133kPa)]、心脏疾病、糖尿病、内分泌疾病、肾病、慢性梗阻性肺病;1w内服用对中枢神经系统有影响的治疗药物;一级亲属有精神分裂或者情感性精神疾病史;怀孕期妇女。
1.2干预措施
所有受试者在右侧大陵穴进行针刺刺激,采用0.18mm×25mm无菌针灸针,针刺深度0.3~0.5cm,采用平补平泻的捻转刺激,频率1~2Hz(60~120次/分)。
1.3刺激模式
刺激模式采用Block设计,为“休息-刺激-休息-刺激-休息”,持续8min(见图1)。
1.4扫描参数
本研究采用SiemensTrio3.0-T成像系统进行fMRI扫描。功能像采用EPI-BOLD序列进行脑功能图像采集,层数(slicenumber)共30层,层厚(slicethick)4mm;间距(gap)0;TR/TE:3-013/30;反转角(flipangle):85°;FOV:256mm×256mm;Matrix:64×64。
1.5数据分析
采用SPM-2(StatisticalParametricMapping)软件对最终获得的实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空间预处理步骤包括重排(realign)、联合配准(coregister)、标准化(normalize)、平滑处理(smooth),取P值小于0.001作为统计阈值水平。
2结果
2.1针刺大陵穴所获得的脑激活区
针刺大陵穴所获得的脑激活区主要位于额下回的Brodmann46/47/44/9区,中央后回和顶下小叶的Brodmann40区,颞上回的Brodmann22区和额中回的Brodmann6区(见表1)。主要涉及的脑叶为额叶、颞叶和顶叶,详见图2-图6。
3讨论
大脑在发育过程中形成了以中央沟、外侧沟和顶枕沟划分的5个主要脑叶,其中以额叶、颞叶等与精神性疾病有较高的相关性。
3.1额叶、颞叶与精神性疾病的关系
额叶的主要作用是认知和记忆。在精神性疾病方面,额叶与精神分裂症和痴呆等均有较密切的关系。由于额叶在大脑皮层结构中体积最大,对精神活动的开动和整合起着重要作用,额叶损害的某些临床表现类似于精神分裂症的阴性症状。一个多世纪前,人们就认识到精神分裂症,尤其是精神分裂症的阴性症状可能与额叶功能障碍有关[1]。
目前,许多研究均表明了额叶功能的损害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有关。在针对首发精神分裂症患者进行的研究中,发现患者在发病初期就存在工作记忆缺陷,这种缺陷可能与左侧额上回及额下回激活低下有关[2],但是也有研究表明,右侧额叶和颞叶局部脑功能减退与精神性疾病的发病同样有紧密的联系[3]。在精神分裂症患者基础及认知、激活状态局部脑血流量(rCBF)特点方面,以及精神分裂症症状与rCBF之间的关系方面,均发现精神分裂症患者可能存在潜在的额叶功能低下,阳性症状的严重程度与一些兴趣区(ROI)的血流灌注量有关[4]。此外,在通过其他的一些研究手段探讨精神性疾病发病机制的研究中,如采用质子波谱[5]和CT[6],均发现额叶的损伤与精神性疾病发病关系密切,且在发病初期额叶神经元的完整性或功能可能已经受到损害[5]。
目前,国内外已经有相关研究将与额叶功能有关的心理作业任务作为评价手段,进行脑激活区的对照评估,从而发现了精神神志病患者与正常人具有显著性差别[7-9]。此类实验主要包括威斯康星卡片分类测验(WCST)和伦敦塔实验(TowerofLondon),这些测验可以反映被试者的额叶功能正常与否。AndreasenNC等[7]、RubinP等[8]学者均发现在进行心理作业任务时,精神分裂症患者都反映出部分额叶rCBF减低,且阴性症状的程度与rCBF呈正相关。阴性症状代表功能的丧失或减退,功能丧失的部位一般认为位于额叶。思维贫乏是思维和语言流畅性的丧失,情感迟钝是情感表达不畅,兴趣缺乏是享乐能力的丧失,注意损害是集中和维持专注能力丧失。神经生理学表明,所有这些功能正常情况下都是经前额皮质介导的[1]。此外,在治疗方面额叶也体现出了与精神性疾病的密切关系,美国耶鲁大学医学院精神病学系张策教授[10]认为,前额叶皮层的5-HT谷氨酸是一个新的抗精神病药的靶点。
颞叶的主要功能是与听觉刺激的感知、记忆、语言等相关。许多研究也表明,颞叶的变化同样会导致精神性疾病[11-14]。针对51个评估精神分裂症全颞叶体积的MRI研究,发现有31个研究报道与正常对照相比患者颞叶体积偏小[12]。也有研究[13]表明在急性闭合性颅脑损伤病人中,颅脑损伤康复早期的精神障碍多继发于颞叶损伤,占62.8%,其次为额叶损伤,占30.2%。
3.2提出假设
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看出,额颞叶损伤是导致精神性疾病的可能原因之一,而针刺大陵穴可以引起额颞叶皮质激活,特别是额叶皮质的强激活。因此,可以提出推论性假设――“针刺大陵穴对精神性疾病治疗作用的起效途径之一有可能是通过激活中枢神经系统端脑额颞叶皮质完成的”。
精神性疾病的发病因素很多,由于涉及认知、情感、环境等多方面因素,目前尚未能完全研究清楚,但是,额颞叶皮质损伤,功能低下有可能导致精神性疾病已经被众多研究所证实[1-14];另外一方面,针刺大陵穴治疗精神性疾病的临床疗效已经被数千年来的中医实践所证实,而其基于西医理论的起效机制尚不十分明确,有可能是经体液途径,也有可能是依靠体内某个网络而起作用,但是通过本研究发现针刺大陵穴可以调节额颞叶皮质,特别是对额叶有强激活功效,而许多神志病患者均表现为额叶功能低下,所以得出上述假设。
本研究获得大陵穴的脑激活区,与以往学者获得的合谷、足三里和内关穴的激活区明显不同[15-17],以上3个穴位激活区广泛,虽然也能够部分激活额叶皮质,但更多的关注区位于边缘系统、下丘脑和小脑等处,这与大陵穴对额叶的强激活有显著的区别。笔者认为不同穴位出现部分相同的脑激活区并不能否定穴位的特异性,即合谷、足三里、内关在一定程度上均可以激活额叶,但额叶并不是这些穴位最主要的激活区,而是由于这些穴位作用广泛,产生了相对广泛的脑激活区,额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大陵穴在额叶的强激活、广泛激活,表明了它对精神性疾病的特异性。此外,本研究仅是对针刺大陵穴所产生中枢机制的初步探讨,主要讨论大陵穴治疗精神性疾病的现代医学机制,今后将精神性疾病患者作为受试者是研究的进一步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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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的关系篇3
【关键词】精神障碍;住院患者;发病特征,高危因素
【中国分类号】R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44-5511(2012)02-0521-02
精神障碍是一大类精神疾病疾病的统称,它不仅给家庭和社会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还威胁着社会的安全与稳定。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入,社会竞争不断加剧,各种心理应激因素急剧增加,人口流动性加大及家庭结构发生变化,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出。本研究旨在了解和掌握我市精神障碍住院病例病种的构成以及发病特征及其相关因素,从而为不同类型的精神疾病患者制定可行的预防与治疗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收集2007年1月1日-2010年12月30日攀枝花市第三人民医院出院的4675份病历作为分析对象。入选标准:均符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关于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及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等各类精神障碍的诊断标准,由三级医师查房明确诊断。排除重复住院患者,获取病例资料3123份(重复出院者以最近一次病历为准),其中男性1743份,女性1380份。
1.2研究内容及方法采用自编的信息采集表收集出院患者资料,包括患者的一般信息,年龄、性别、职业、婚姻状况、文化程度、居住地、出生季节、幼年家庭残缺、父母文化、精神疾病家族史、起病诱因、疾病诊断书等。统一培训信息录入人员,使用Excel2003进行6数据录入。
1.3统计分析:采用SPSS13.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对出院患者,按照病种构成比进行了统计描述,并对构成比排名靠前的三种疾病,用PearsonChi-Square进行人口学资料等变量的统计推断。
2结果
2.1不同年份主要病种构成比:出院3123名患者中,排名前三位的依次是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和酒精所致精神障碍,分别为1285人(41.2%),884人(28.3%)和181人(5.8%);进一步按照年份分成计算构成比,发现情感障碍构成比有逐年上升的趋势,但是未引起病种排名的改变。见表1
表1:不同年份主要病种构成比
2.2三种主要疾病相关因素分析:对排位靠前的三种疾病,我们进一步对不同疾病的人口学资料,包括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职业等进行了比较;同时,考虑到疾病的初发年龄,出生季节,社会经济状况,家族史,幼年创伤,近期诱因等是影响疾病发生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我们对上述变量在三种疾病中构成情况进行了比较。
结果:三种诊断在性别、受教育程度、婚姻状况、职业、阳性家族史和双亲低文化等方面总体分布存在差异(p<0.05或p<0.01),对患者初次发病年龄,以40岁前后为界进行了年龄段分组,三种疾病在两个年龄段所占比例不同(p<0.01);幼年创伤、病前诱因三组之间无统计学差异(p>0.05)。见表2
与精神分裂症患者比较,心境障碍患者年龄较大,城市人口居多且文化程度较高。双亲低文化率低,社会经济地位高于精神分裂症,病前有诱因居多。精神障碍性别间差异也较明显,住院患者中女性多于男性,女性心境障碍患者近男性的2倍,但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患者男性多于女性,男女之比为76:1,中青年比重大,农村人口高于城市,低文化低经济地位居多。分裂症组和心境障碍组在出生季节上均以冬春季节多。
3讨论
本研究结果显示:住院病人的病种以精神分裂症为主,占住院病人41.15%,心境障碍占住院患者的28.3%。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比例大幅度增高,占5.8%.本研究病例发病平均年龄为(38.74±15.45)岁,正处于青壮年阶段,与我国多次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显示的精神疾病患病高峰年龄段相一致。病人的文化程度方面,小学、初中文化程度者近3/4,而大专、大学及以上文化程度者只占5.98%.在住院患者中,城市心境障碍的患者多于农村、农村分裂症患者及酒依赖性和滥用多于城市。心境障碍患者文化程度较高,由诱因引起,且有疾病家族史,。女性发病早于男性,在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三种疾病中精神分裂症患者发病年龄最小这与张增[1]等的研究结果一致,提示精神分裂症的发病可能更倾向于遗传因素,出生的季节与精神分裂症的发病有密切关系,本文显示冬季出生者居多,提示冬季出生者患精神分裂症的风险较高,而夏季出生者则风险较低,这可能与冬季流感盛行有关,这与Shan(等1992,英国)的"母孕期病毒感染时精神分裂症的重要病因"及丹麦Barr等的研究,流感病毒有"致分裂症样效应",增加胎儿成年后的精神分裂症的患病率等观点一致。精神分裂症患者的受教育程度低,父母低文化背景,低社会经济地位(P<0.005)也可能是患精神分裂症的高危因素,这与余氏(1996)[2]调查结果类似。
随着改革开放,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酒和习惯性饮酒的人数不断增加,酒的生产和消耗量以惊人速度攀升,我国酒精所致精神障碍患者中的住院人数在精神病院住院患者的比例急剧增加[3-5]长期嗜酒可导致精神障碍,本组资料显示:本病以工人和农民等体力劳动者居多(69.6%);文盲至初中文化者居多(77.3%);经济状况差的占57.4%;有嗜酒家族史者居多,男性远远高于女性,重体力劳动者,文化层次低仍然是酒精中毒所致精神障碍的高危人群。酒精中毒所致精神症状的产生与饮酒的年龄、饮酒的时间和饮酒量有密切关系。始饮年龄大多在30岁以下,从开始饮酒到酒中毒大约10~20年,酒龄越长,越容易发生就中毒,但酒龄短,初饮年龄越小,同样有发生酒中毒的危险性[6]。
综上所述,精神障碍作为一组以遗传因素为主,又与环境因素有着密切联系的疾病,已经成为我市较为突出的公共卫生问题,在今后的研究、预防和治疗中,应关注不同种类精神障碍的发病特征,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疗和预防的策略和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精神疾病的危险及疾病造成的负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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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的关系篇4
一个奇怪的现象:梅毒治愈了,精神分裂症也得以缓解上世纪20年代后期,青霉素问世,当时梅毒流行,医学家们在用青霉素治疗梅毒病人时意外发现:精神病院里的精神分裂症病人大批大批地出院了。原来,青霉素不但治好了他们的梅毒,也使他们的精神分裂症得以缓解。由此,医学家们联想到有些致病因子,例如梅毒螺旋体不但可引发梅毒,还可能引起精神障碍。当这一致病菌被制服时,精神疾病也得到缓解了。
无独有偶。近来,这一联想得到进一步证实。一例莱姆病引发精神病的个案引起了美国精神病学界的高度关注。病人是一位49岁的女性,在波兰森林小乡村住了大半辈子,被动物身上带有的硬蜱叮咬了整整10年,而这种硬蜱就是传播莱姆病的元凶。莱姆病是一种多系统性疾病,开始时以慢性游走性红斑为特征,继而出现关节炎、肌肉酸痛以及神经和心脏病症状。这位病人发病后,用抗生素进行治疗,病情似乎得到了控制。但数年后,病人又出现了记忆力问题,接着,说话也变得费力了,以致最后不得不辞去工作,并住进了精神病院。经过一系列检查,最终得出结论;病人已到了莱姆病晚期,致病菌已损害到她的精神。
美国是莱姆病的高发国家,然而,许多莱姆病人由于症状不典型,以致90%的病人未获得及时诊治,最后出现精神障碍。据美国CDC估测,有成千上万的抑郁症病人是因体内潜伏的莱姆病引发的,但他们却不知不晓。
即使是引起喉痛的链球菌,也会引发强迫-冲动障碍事实上,许多感染因子在精神疾病发病中起着重要作用。例如一种存在于猫粪便中或未煮熟肉类中的寄生虫――弓形虫,也能导致精神障碍,使人产生幻觉,导致精神极度不安。即使弓形虫在人体肌肉或大脑组织中处于休眠状态,也可使感染者出现种种精神受损症状,如注意力不能长时间集中,反应迟钝等。研究证实,这种人的车祸发生率是常人的三倍。这一结果令人十分不安,因为全世界弓形虫感染者人数有亿万之众。我国青岛、上海两地的调查发现,患有弱智和癫痫之类大脑病变的儿童,弓形虫的感染率较一般儿童成倍增加。医学家由此怀疑弓形虫与这类疾病的发病有关。
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的关系篇5
摘要:国内外资料显示,罪犯是各类精神障碍的高发人群。同时,这些精神病犯的存在也给监狱带来巨大的压力。作为全国监狱系统唯一一所正规、专业的医疗机构,江苏省监狱局精神病院的存在,在普遍筛查、及时发现与科学处置各类精神病犯等方面,为全省监狱提供了积极、有效的帮助,极大消除和减弱了精神病犯给监狱造成的负面影响。
关键词:监狱精神病犯管理矫治
一、精神障碍在国内外的基本流行情况
根据我国在1982年和1993年所进行的两次大规模、大面积的流行病学调查资料显示,在未将神经症考虑在内的情况下,在全国15岁及15岁以上人口的社会普通人群中,各种类型精神障碍的总的时点患病率是在10.54‰(1982年)—11.18‰(1993年)左右,其中精神分裂症的终生患病率大约是在5.69‰(1982年)-6.55‰(1993年)之间。如果按照世界卫生组织(WHO)的调查结果和观点,在全世界的总人口中,各类精神神经性疾病的总的时点患病率为10%;其中,精神分裂症的终生患病率大约为1%,时点患病率大约为0.5%。
国内外大量的调查资料发现,在罪犯中这些数字是明显偏高的。罪犯是各类精神障碍的高发人群,“普遍认为,监狱犯人精神疾病的流行率要高于一般社会”,“全世界大约有900万人被囚禁在各类监管机构中,其中至少一半有人格障碍,超过100万患有精神病、抑郁症等严重精神疾病。几乎所有的囚犯都出现过情绪低落或应激症状。囚犯人群中,大约4%(包括男性、女性)患有精神病;10%(男性)—12%(女性)患有严重抑郁症;42%(女性)—65%(男性)患有人格障碍,其中包括21%(女性)—47%(男性)有反社会型人格障碍(Fazel与Danesh,2002)”。还有“研究(Blaauw等,1998年)表明,89%的囚犯有抑郁症状,74%有与应激相关的躯体症状”。
据另外几项针对国外实际调查的数据所进行的分析,在美国的监狱中,有精神症状的罪犯约占15%—20%,而属于严重精神病性症状者在整个监狱罪犯的总数中约占到5%。英国精神科医生的调查和检查后也发现,罪犯中精神障碍者的比例,在1971年的12696名罪犯中为9.4%,在1972年的11953名罪犯中为9.9%。而根据Gunn(1977年)的报道,罪犯中罹患精神障碍者占31%。英国Bluglass(1989年)的报道表明,罪犯中有精神障碍者占40%。
国内专家对12个西方发达国家的62份调查资料中的相关信息进行综合统计分析和系统总结后发现,在西方各国监狱中,约有4%的罪犯患有某种类型的精神障碍,1%—12%的罪犯表现有抑郁症,65%的男性罪犯和42%的女性罪犯存在人格障碍。
我国这方面的资料报道较少且样本量不大,缺乏代表性。据1996年一个调查发现,“拘禁性精神障碍”患者约占监管场所中接受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的6%~10%。马恩轩等人于1995年对某监狱3041名罪犯的调查发现,符合精神医学专业诊断标准者,约占所有罪犯的17%,其中精神分裂症患者达2.7%。
笔者于2013年夏季到江苏省进行了有针对性的调研。根据笔者前期掌握和了解到的情况,该省在这方面的工作是比较先进的,能说明某些问题。
二、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基本情况
江苏省监狱管理局辖下有25所监狱,分布在全省各地。仅从医疗卫生角度看,与国内其他省市监狱系统一个非常重大的区别就是:江苏省监狱系统并没有惯常设置的省监狱局中心医院或类似性质的医疗机构。与此相反并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在江苏省监狱局,存在着一个精神病专科医院,而这却是在国内其他省市所没有的。这个医院的全称是“江苏省监狱管理局精神病院”(以下简称“局精神病院”)。
根据笔者掌握的信息,在全国各省市监狱系统内,这是唯一一所专门针对病犯设置的精神卫生方面的专业医疗机构。这个机构的存在,对于恰当解决和有效处置江苏省各监狱罪犯中的精神障碍者,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并受到了各监狱的欢迎。
(一)局精神病院的一般情况
从地理位置上看,局精神病院的地理位置并不独立,位于南京市浦口监狱内,行政上隶属于省监狱局,并接受南京市卫计委的业务指导,是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大中型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由于具有相应完善的硬件设施和比较齐全的医疗设备,以及基本能满足精神医学临床工作需要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等级评审的规定[见:原卫生部于1994年9月2日下发的“卫医发(1994)第30号”文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局精神病院被认定为二级乙等精神医学专科医院。同时,由于技术水平过硬,局精神病院同时也被南京市卫计委认定为精神医学重点专科医院。
作为精神医学方面的专业医疗机构,局精神病院并不向社会开放,其业务职能范围直接辐射和覆盖到江苏全省25所监狱,服务对象明确而局限,主要负责对各监狱开展基本的精神医学服务,收治并监管的也都是省内各监狱转来住院的病犯。
具体而言,局精神病院直接负责并承担着全省监狱系统内罪犯精神障碍的预防、筛查、监控工作,以及重性精神障碍的医学诊断、临床治疗、护理与康复,乃至健康教育和其他相应的各方面工作,并对各监狱精神卫生工作给予专业技术指导,对各监狱负责罪犯精神卫生防治工作的非精神科医生、护士等进行业务培训,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局精神病院的业务工作情况
由于地处浦口监狱内,从便于工作的角度,局精神病院不仅受省监狱局直接领导,在行政层面上也受浦口监狱的领导和工作指导,同时接受南京市卫计委的业务领导。
虽然笔者认为,作为一家独立的、专业的精神卫生方面的专业医疗机构,将局精神病院放在任何一所监狱内似乎都不是很合适,但如果从狱政管理角度看,局精神病院放在浦口监狱内,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这所特殊刑罚机构的安全、稳定和秩序,并为医院节省大量的资源。
笔者调研时,在局精神病院住院的病犯大约有380余人。这些病犯基本都属于是所谓重性精神障碍⑩者。其中,精神分裂症约占65%,心境障碍约占25%,其余10%左右属于其他类型。
1.住院患者的来源。住院的病犯通常都是由省内各监狱转送过来的。在住院期间,一般由该病犯所在监狱按每天每人20元人民币的标准,向局精神病院支付其住院期间各项诊疗费用。这些诊疗费用显然远远不够,欠缺部分则通过上级拨款方式加以解决。虽然从理论上讲,这些费用应由病犯家属支付,至少也应该由家属支付一部分,但由于缺乏相应机制,实际层面上难以操作。因此,这些病犯住院期间,家属实际上没有承担任何相关费用。
这些病犯中的大多数是在服刑期间发病或病情复发,也有一些是在服刑之前就已经罹病且病情一直未能缓解,经过司法精神病学鉴定认为其属于限定刑事责任范畴,入狱后病情反复或者是加重,难以控制和处置,因此不得不被送来住院。
2.病犯的住院医疗等情况。从专业角度看,监狱中很多精神异常的罪犯,其各种症状表现其实都是严格符合国内外相关标准中的某项具体诊断的。但限于目前的医学发展水平,即使能被明确诊断为某类精神障碍,也并不意味着一定就会有相应的精神医学方面的处置方法与具体措施。
具体而言,目前我们对很多类型的精神障碍实际上都是无药可医的,包括监狱系统目前大力倡导的心理矫治技术或其他方法和技术,对此也常常无能为力。美国精神医学学会明确指出:“诊断为精神障碍并不等同于需要治疗。”
譬如,对于罪犯中比较多见的冲动性人格障碍者⑩和反社会人格障碍者,恰是令监狱感到难以管理和矫正,让干警感觉非常困难和头疼,并对监管秩序、生产劳动和安全等各方面都产生负面影响和消极作用的一组人群,他们也常常是各监狱狱政管理的重点和难点,牵涉和消耗了干警相当大的精力和资源。
因此,出于可以理解的“甩包袱”心理(至少一部分目的是如此),监狱总希望和试图将这些罪犯转移到局精神病院进行观察、“治疗”和干预。
在这种情况下,局精神病院也只能酌情对其中少数的“罹病”罪犯——如出现严重情绪波动者,或具有严重自杀、自伤倾向者——酌情实施一些辅助性“治疗”和短暂的临时干预,待其情况大致稳定后,依然还会将他们转回到原监狱服刑。当然,监狱也总是带着无可奈何、极不情愿的心态将这些罪犯接回。
病犯住院时,其所有的档案、管理等相关方面的工作一般也都移交给局精神病院。也就是说,病犯住院期间,局精神病院不仅要负责其医疗、护理、康复等与精神卫生活动有关的本职工作,同时还要“额外”肩负起病犯的日常生活、考核、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以及其他狱政管理方面的相应工作。待病犯的症状基本消失、病情缓解达到出院标准时,这些责任和工作才能随着病犯的出院而再度移交回监狱。
被转到局精神病院的病犯,初期基本上是处于接受临床治疗的阶段。在这段“治疗期”,病犯基本上不参与考核与评比,但局精神病院通常依然会按照狱政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给病犯一些基本的处遇积分。而且,由于这个阶段病犯的病情大多处于严重和/或不很稳定状态,其某些异常行为常常是不受个人意志支配的,所以,对于他们因此而出现的一些“违规”、“违纪”现象,多被认为属于是其“病态行为”和“无心之过”,一般不会给予狱政管理方面的处罚。但在这个阶段,通常也不对病犯给予减刑处遇。
待病情基本稳定后,局精神病院会将他们转入负责巩固疗效和康复的“病区”(分监区)。在这里,他们一方面继续接受正规、系统的医疗、护理等以巩固疗效,同时还要接受狱政管理,并享受与普通罪犯基本相似的处遇。
3.保外就医问题。各类型重性精神障碍通常都需要比较长期、系统和持续的维持和巩固治疗,所以很多这类病犯实际上是被长期留置在局精神病院中的,有的甚至是直到刑期已满也难以出院(出狱)。只有少部分病犯可以获得保外就医的机会。保外就医的手续通常由病犯原所在监狱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办理。某些情况下,局精神病院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直接办理。
即使是完全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实际上也有相当一部分病犯难以享受到,主要是因为家属或监护人或其户籍所在社区对病犯出院(出狱)和回归社会、回到自己身边持一种排斥和抵制态度。尤其是非江苏省籍的病犯,有的甚至从来都没有家属探视过,还有的家属根本就联系不上。此时,也就只能完全由病犯所在监狱和局精神病院承担起全部的医疗、护理和康复以及其他方面的费用和相应责任。
(三)目前面临的几个重大问题
局精神病院的医生在谈到目前与工作相关的各种情况时,也表现出了许多困惑和不解,而这些困惑大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局精神病院正常医疗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
1.关于针对病犯病情复发后的危险性预测。虽然现代医学已经发现和发明出了缓解精神症状、减轻严重程度的各类精神药物,但迄今为止,科学家们仍然没有弄清楚绝大多数(90%)精神障碍发生的真正原因,因此,目前对各类型精神障碍的治疗方法,基本上还都属于是经验性的对症治疗而非对因治疗。所以,目前已知的各种治疗精神障碍的药物,都不可能将精神障碍彻底治愈。精神障碍者应该在接受了系统、正规的治疗和干预、症状消失、病情缓解后,继续按照医嘱继续用药给予维持和巩固治疗。
即便如此,很多已经缓解了的精神障碍者,也会在不知不觉中“莫名其妙”地再次病情复发。也就是说,精神障碍者的病情是否会复发、何时复发、何种情况下复发等,从专业角度看是没有任何办法预测的,进而,也就没有办法预防其发病,当然,也就难以预测和提前防止精神障碍者发病后有可能出现的各类危险性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我们目前能做的——但是却未必能做到的——就是,早期发现已经康复的精神障碍者的复发迹象和症状表现,并给予及时地干预以控制病情恶化与发展。
既然没有办法提前预测出精神障碍何时复发,也就难以预测精神障碍者的病情复发后会不会出现危害自己、他人和社会的某种危险性行为。但有关部门的领导却希望局精神病院的医生,在病犯出院(出狱)时,或在为病犯办理保外就医手续时,要对他们将来在社会上会不会犯病、何时犯病、犯病后会不会出现危险行为、出现哪类危险行为、出现危险性行为时有可能对社会造成怎样的危害结果及危害程度等,进行准确的预测,以便提前进行防范。
这种对病情复发及复发后再犯罪可能的预测和预防,虽然初衷是良好的,但这却是目前令局精神病院的医生非常头痛的一件事情,因为基于自己的临床经验,医生普遍认为这种准确预测实质上是不可能做到和实现的。这种认识与国际社会的专业观点是非常一致的。
2.关于罪犯的自杀问题。困扰监狱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关于罪犯的自杀问题,尤其是病犯的自杀问题。
在局精神病院住院的病犯,在接受正规治疗的同时,由于也接受比较严格的狱政管理措施,所以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发生过自杀现象。但这一直是工作人员非常担心的一件事情。实际上,工作人员所担心的,并非是病犯会不会自杀,而是担心如果出现了病犯自杀现象,自己将会承担什么样的后果和责任。所以,与其说这是一种担心,不如说这实际上是一种恐惧。
根据笔者掌握的情况,这种担心和恐惧是国内所有监狱干警(而不仅仅是监狱医生)的一种非常普遍的、消极的心理活动。
根据笔者掌握的信息,相对于国内每年十万分之二十二的自杀率,罪犯中每年千分之一的自杀率是非常高的,这也是导致罪犯死亡的重要原因。就连世界卫生组织(WHO)都认为,罪犯是具有高度自杀风险的特殊人群。
追踪自杀发生的原因不难发现,精神障碍是导致自杀的主要原因。世界卫生组织(WHO)的结论明确、直接而肯定:“自杀是一种精神障碍的症状后果。换言之,精神障碍是病因,自杀是结果。”⑩也就是说,多数自杀者是因罹患某种精神障碍而自杀,自杀者的死亡就应该属于“因病死亡”的范畴。
同理,从精神医学专业的角度分析,罪犯的自杀行为也应该被看做是一类“精神病态行为”,在这种行为的支配控制下,如果发生罪犯自杀死亡的不幸事件,也应该将其认定为是罪犯“因病猝死”的“意外”事件。
如果有关部门(如上级领导或监所检察机关)将这类难以预测和预防的“意外”事件,单纯归咎于值班干警,显然是很不科学和不公平的,更是违背了循证矫正的基本理念和原则。
笔者认为,这才是导致一线干警对罪犯自杀现象恐惧和担心的主要原因。当然,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观点,缓解和消除干警这种恐惧和担心的方法,就应该是设法减少罪犯自杀发生的概率。而减少自杀概率的最主要措施和方法,就是早期、及时发现和识别出罪犯的各种异常精神现象,并给予正确、恰当而又专业的精神医学处置与干预。
也就是说,如果江苏省监狱系统羁押的罪犯的自杀现象比其他省份少,其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江苏省的监狱系统在罪犯精神障碍的预防、筛查、识别、发现、诊断、干预等方面的工作是卓有成效的。
三、调研体会
(一)目前国际的通行做法
1957年联合国颁布的《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82条规定:“(1)经认定精神错乱的人不应拘留在监狱之中,而应作出安排,尽快将他们迁往精神病院。(2)患有其他精神病或精神失常的囚犯,应在由医务人员管理的专门院所中加以观察和治疗。(3)这类囚犯在监狱拘禁期间,应置于医疗官员的特别监督之下。(4)监狱的医疗和精神病服务应向需要此种治疗的其他所有囚犯提供这种服务。”
现代监狱建制体系的分类设置理念也是符合联合国这一规则的,即:“依据犯人的性别、年龄,犯罪原因、性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以及成长经历或生活经历中特殊的社会背景等指标进行综合评定,决定其关押于某种类型的监狱机构(有些国家称矫正机构)。”
世界卫生组织(WHO)明确地提出具体建议:各国政府在制定政策过程中,应注意“防止精神病人被不恰当地监禁,应便于他们的治疗,或者把他们转到治疗中心”。“即使对精神和行为障碍病人的监禁是恰当的,也应该在监狱中有常规的治疗和护理。在治疗囚犯最低标准规则中制定了关于治疗囚犯的国际标准,其中提出,每一个机构里至少应该有一名合格的医务官员,‘他们应该具备一些心理学的知识’。”
当今世界上的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某些发达国家监狱建制体系的通例,是单独设立一种带有医疗性质的刑罚机构。这类机构的基本任务,一是为罪犯治疗疾病,二是对包括病犯在内的所有罪犯,实施基本的管理和矫治。
目前某些西方国家在这方面的具体做法是:依据行刑人道主义原则和个别化原则,建立综合性的具有医疗性质的监狱,或者是建立专门的医疗监狱(专门的医疗监狱包括:精神病医疗监狱、传染病医疗监狱等),专门的医疗监狱是专门用来关押和治疗患有精神障碍和其他严重躯体疾病的罪犯的监狱,属于是一类特殊的刑罚执行场所。据说在日本,目前共有4处医疗监狱收容了381名病犯,其中北九州医疗监狱是日本最具历史的医疗监狱。
(二)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缺失,导致对病犯之管理缺乏依据。在此次调研活动中笔者发现,国内各监狱针对病犯所实施的狱政管理,以及相应的干预,基本上都是一种“自发”式的,都是按照各省监狱局根据本地区常年延续下来的传统和习惯,以及上级有关部门一些不完整、不详细的规定操作的,甚至仅仅是某个监狱自己的惯常做法而已。而指导全局性的法律、法规则严重缺失和不健全。
在调查过程中,笔者一直在注意并试图寻找一些与病犯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文件,但只发现了一些零散的部门规章和内部规定,如:司法部原劳改局“司劳改字[1988]181号”《关于患有精神病的罪犯是否收押问题的批复》和司法部监狱局“司狱字[1999]70号”《关于(关于患有精神病的无期徒刑罪犯能否收监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前一份文件规定:“凡送劳动改造机关的罪犯,如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的,不论犯罪性质、刑期长短,一律收押。收押改造后,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视情况予以保外就医……如收押改造后才发现患有精神病的,按上述意见处理”,后一份文件规定:“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即使患有精神病等其他严重疾病,都不属于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
此两项规定的内容,基本上都是非常硬性地要求监狱对罹患某种精神障碍的犯罪人不得拒收,对重刑犯不得保外就医。但对于收押在监狱内的这些病犯,以及监狱内新发生、新出现的案例应该如何处置和治疗等相关问题,却缺乏相应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意见和规定。
更高层面的部门法规乃至国家层面的相关法律更是处于严重缺失状态,即使是专门针对监狱工作的《监狱法》中也没有相应规定。2013年5月1日才开始实施的《精神卫生法》也仅仅是在18条和第52条作了笼统的规定:“监狱、看守所、拘留所、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对服刑人员,被依法拘留、逮捕、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等,开展精神卫生知识宣传,关注其心理健康状况,必要时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辅导。”“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等场所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患有精神障碍的服刑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获得治疗。”
这就直接导致了监狱对病犯,无论是管理、医疗还是保外就医等处置,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根据,无形中使得监狱成为了特殊的“精神病院”,对病犯,只能“关”和“管”,而不能“医”,更不能“放”。
据说目前,“在美国,最大的公共精神卫生设施不是精神病院,而是洛杉矶监狱”,因为,“除了监狱精神病人无处可去”。这主要是源于20世纪中期开始于西方的“去机构化”运动和“反精神病学”运动。这就直接导致了美国的监狱中有近半数的囚犯罹患某种精神障碍,因此美国的监狱实质上就是美国国内最大的精神病院这一说法似乎并不夸张。国内目前的情况似乎是在步美国的后尘,将监狱当作了“精神病院”。
2.底数不清导致难以制定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早在2008年8月,在全国“部分省市监狱教育改造工作座谈会”上,司法部陈训秋副部长就非常明确地提出,监狱中精神病犯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一问题不解决,不仅影响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而且直接威胁监所安全稳定”。因此,“要在综合运用管理、教育、劳动三大传统改造手段的同时,按照党和国家关于保持和增进公民心理健康、预防和治疗精神障碍、促进精神障碍者康复的要求和部署,结合监狱劳教场所实际,大力加强心理矫治工作”。“对患有精神疾病的罪犯劳教人员,要做好治疗工作”。为此,陈训秋明确要求每个监所都要配备精神科医师,并增加其他中高级技术职称的医学专家,以“大力提升监所心理矫治工作水平”。这个讲话是很有针对性的,说明司法部领导也已经意识到了加强监狱罪犯精神卫生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此次调研活动以及之前笔者在其他监狱的调研中了解到,虽然大家都一致反映,众多精神病犯是影响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严重问题,亟需解决,但却没有人能描述清楚,在全国的监狱或在本监狱中,究竟有多少精神病犯,每年有多少新发生的病例,有多少是服刑之前就存在的,精神障碍在罪犯中的类型分布、地域分布,与犯罪类型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的,这些病犯给所在监狱的监管安全、矫正教育、狱内秩序、生产劳动等都带来了怎样的、多大的消极影响,应该采用何种专业措施才能给予基本的治疗,这些专业的干预措施需要哪些专业学科的配合才能实施,在实施这些干预措施时需要监狱配备多少及配备什么样的专业技术人员(多少医生,多少护士,多少心理学工作者,多少社会工作者……)和何种医疗仪器设备或药物(包括药物的品种、数量等)。
显然,做好这些工作,是循证矫正活动的有机组成部分,也是监狱工作的实际需要。但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和精力,更需要有国家高层有关强力部门的大力支持和协调,需要多个强势部门的大力协作和推动。但显而易见的是,由于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和牵制,这项工作在可预见的短期内似乎还不太可能大规模开展,而仅凭少数几个专业人员也不可能完成这项庞大而艰巨的任务。
3.精神医学专业人员的缺失导致诊断、治疗难以及时、到位和有效。在临床医学领域,精神科属于专业性较强的特殊学科,对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的要求很高。虽然监狱中都配备有医务人员和医院,能对罪犯中的一些常见病、多发病给予及时有效的干预,并对监狱的卫生防疫等工作起到积极作用。但这些医务人员在监狱中所起的作用,仅相当于普通社区中的初级保健医生,全职却不专职。他们大多缺乏必需和必要的精神卫生知识,对于罪犯异常的精神活动不仅难以正确识别并作出及时恰当的处置,甚至就连按照专科医生的要求对已经罹病者给予日常和基本的维持治疗和处置都做不到,更不用说是进行专业的诊断和正规系统的治疗。
4.保外就医难以落实。虽然根据规定,被诊断或鉴定为某种精神障碍后,罪犯可以获得相应的医疗救助或获得保外就医。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很多阻碍,常常导致最终难以实现。病犯保外就医难以落实的原因,主要是家属因多种原因(如没有监护能力、经济困难、没有近亲属、近亲属不履行法定义务等)不愿接收或根本就无人接收,或当地公安机关出于对本辖区治安安全状况、当地民众的反感情绪或警力不足等方面的考虑而不同意接收。
如此,就使得病犯滞留在监狱中的数量不断增加,而监狱又难以消化和处置,因此给监管、安全、生产、教育等各方面工作都带来了极为负面、消极的严重影响和巨大的压力,极大地占据和浪费了国家原本就很有限的行刑资源,同时还直接增加了一线干警的工作负担。
面对病犯这些特殊的人群,由于缺乏科学、专业、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法,缺乏专业的指导,监狱不仅很难充分保障病犯的基本人权,甚至就连一线干警的基本人权也都因此而受到了损害和影响。因为他们很难避免和预防病犯有可能会出现的一些危险性行为,也很难对病犯实施有针对性的专业管理。对于这些随时会发生病情变化的病犯,一线人民警察也只能是疲于应付,从而形成了巨大的压力,严重损害了他们的心理健康。
(三)进一步的思考与建议
根据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有关问题,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给予解决。
1.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前所述,相关法律法规的严重缺失,造成了目前监狱对病犯的处置措施和管理举措基本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窘境。因此,至少应该先从司法部的角度,制定和完善对病犯实施筛查、识别、医疗干预、狱政管理处置等相关方面的部门规章,将有关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使监狱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使监狱对病犯和疑似病犯的管理、矫正、教育、医学干预、康复、保外就医等各项工作,步人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专业化,将循证矫正的理念和科学发展观真正落到实处。
2.国家应统筹规划,针对病犯的管理问题,建立专门的带有医疗性质的监狱。从1800年起,英国就建立了收容“精神病犯”的机构。根据多次修订的《精神卫生法》,英国目前建立了多家专门收治精神障碍犯罪人的特殊机构。德国的刑法对于收容精神病犯的规定非常详细,并设有针对涉法精神障碍者的专门医院或在普通精神病医院中设有专门病房。法国也依据《公共卫生法典》于1998年建立了一所国家精神病犯监狱(prisonnationalhealthh_ospital),以对精神病犯罪人进行强制治疗。美国的刑事安置(或称刑事收容criminalcommitment)和民事安置(或称民事收容civilcommitment)是针对各类涉法精神障碍者的有效措施。日本医疗监狱中收押(收治)精神病犯的费用完全由国家负担。
我们应该借鉴西方国家的有益经验,由国家承担起相应的职能,将医疗监狱建设纳入国内未来监狱建制体系规划中,根据罪犯中精神障碍者的具体分布及各省的具体情况,以省为单位设置一所或几所针对病犯的专门刑罚机构,并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对病犯进行集中管理、救治、改造。
当然,这仅仅是一种远期设想,“远水不解近渴”。在目前情况下,监狱应充分利用和调动社会资源,解决好监狱自身目前存在的专业技术方面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加强与监狱驻地附近精神卫生专业医疗机构开展多渠道、多层次、不拘形式的合作,探索对病犯进行治疗和管理的新途径。同时,还应与驻地其他职能部门不断协调,逐步推进罪犯医疗问题的社会化保障程度。
如果能更进一步,还可以在监狱中开设出一个专门关押病犯的监区(根据笔者的了解,这个专门集中关押病犯或疑似病犯的专门监区,在很多监狱都是一种事实上的客观存在),并聘请社会上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中的医生常年在这个“病犯监区”工作。或者,如果合作足够充分,可以将这个“病犯监区”作为当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中的一个特殊“病区”来对待,由精神卫生机构选派相应的医生、护士,轮流到这个“监区”(“病区”)工作。当然,这需要由监狱支付给医疗机构一些费用。笔者认为,这是一项马上就可以实施的工作,而且,相对于建立专门的医疗机构而言,此事显然可以取得事半功倍、立竿见影的良好效果。
3.开展大规模流行病学调研以摸清罪犯中罹患精神障碍的基本情况。目前,国内监狱的罪犯中,各类精神障碍的总患病率、发病率、精神障碍类型的分布等相关流行病学资料,基本上都处于空白状态。这就直接导致对罪犯罹患精神障碍总体情况的底数不清,因此也就难以制定有针对性的处置方案与具体措施,进而严重影响到了目前开展的循证矫正实践活动的效果。
神经病学和精神病学的关系篇6
【关键词】脑主神明脑病诊治综述
DiscussiononGuideFunctionof“BrainGovernstheSpiritLight”inTreatingEncephalopathy
Abstract:The"BrainGoverntheSpiritLight"theorycorrectstheinsufficientof"HeartGoverntheSpiritLight"theory,makesChineseTraditionalMedicalculturemoreperfectandmoredeveloped.Itisaveryimportantbasictheoryinthetreatmentofencephalopathy.Thisessayconcludesdifferentviewpointsinthisfield,explainsthemeaningof"BrainGoverntheSpiritLight",theunderstandofitsbasisanditsdominationinthetreatmentofencephalopathy,inordertomakecontributiontothedevelopmentofChineseTraditionalMedicalSystemandsetsaguidelinetothemedicaluseinclinic.
Keywords:Braingovernsthespiritlight;Treatingencephalopathy;Summarize
在突破中医藏象内景的古老命题“心主神明”之后,结合现代医学的知识和临床实践,推出了“脑主神明”的中医理论,近来受到众多医家的关注。其理论修正了“心主神明”理论藏象学说的不足,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中医传统文化。“脑主神明”理论在脑病的诊治中,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1对“脑主神明”理论学说的认识
在秦汉时期,《黄帝内经》代表的中医学理论体系,以五脏为中心,指出“心者,君主之官,神明出焉。”这之后,“心主神明”一直占据藏象学说的主导地位。与此同时,脑与神明相关的理论认识一直在发展,却并未进入中医藏象学说的核心体系中。直至明代,李时珍在《本草纲目·辛夷》中明确提出“脑为元神之府”的看法。至此,“脑主神明”理论学说逐渐兴盛。
回顾这之前的中国传统文化,早在商周时期,从《说文解字》中论说“思”字的字形开始,中医传统文化中便有对“脑”认识的相关记载[1]。《说文》中曰:“脑,颅中脂也”,提及了脑位于颅骨内,有髓会聚而成,具有与神明相关的功能活动,这当属中国传统文化对脑的最初认识。在战国到秦汉时期,中国传统文化始终认为脑与神明相关。《素问·脉要精微论》言“头者,精明之府,头倾视深,则精神将夺也”。至唐代孙思邈《千金要方》中曰:“头者人之元首,人神之所注。”宋代陈无择的《三因极一病证方论》提出:“头者诸阳之会,上丹产于泥丸宫,百神所聚。”明代李梃在《医学入门·心》中亦明确指出了人心有二:一是藏于胸中,推动血行的“血肉之心”;二是无具体形态可言的主宰人体生命活动的功能“神明之心”。他已经否认了胸中的心有主宰生命活动的功能,认为这个心只有推动血行的作用。故名曰“血肉之心”。王清任在《医林改错》中亦提出“灵机记忆不在心而在脑”;清代汪昂在《本草备要》中有“人之记性,皆在脑中”;《东医宝鉴·外形篇·头》则指出“头为天谷以藏神”……均把听觉、视觉、嗅觉以及思维、记忆、言语等功能归于脑。接受过现代医学思想的张锡纯在《医学衷中参西录·治癫狂方》中提到:“神明之功用,原心与脑相辅而成。”
随着实践经验的进一步积累以及其他学科的发展,心与脑的功能也在逐渐明了:脑所主之神是广义的神,它对机体的外在生命活动和内在精神活动,起着决定性作用;心主神志指狭义的神,是广义神的一部分,是在心主血脉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脑是人体耗氧量最多的组织,它对血液的需求也非常多,所以脑功能的正常发挥与心主血,上输于脑密切相关。心神功能的发挥,隶属于脑主神明的功能[2]。有医家认为“脑神”即“精神意识”,是指“神经、内分泌、免疫网络”对内外环境信息进行翻译、整理以及储存的综合过程[3]。
2“脑主神明”的涵义
“神明”一词,含义广泛,追溯到《辞海》称:“神明,一指人或物的精灵怪异,一指人的精神。”《中医大辞典》云:“神明,一指神或精神;二指日月星辰。”《辞源》也有“谓神也“或”人之精神”之载。中医学中“神明”更寓其特定的含义,远在《内经》中既可概括为:(1)指自然界的规律;(2)人体生命活动的外在表现,即人体显现的生命力;(3)人体的精神思维活动[4]。“神明”包括精神、意识、思维活动,这其中也包括了情志活动[5]。《素问·五脏生成篇》说:“诸髓者,皆属于脑。”脑的生理功能概括为:(1)脑与精神活动有关,脑是精髓汇聚之处,元神所居之府。(2)听觉、视觉、嗅觉以及思维、记忆、言语等归功与脑。因此,不难得出,脑主神明基本含义有二:一是脑主神志,人的精神、意识、思维活动皆由脑所主;二是认为脑为一身之主宰[6]。
3“脑主神明”与脑病的治疗
3.1中医“脑病”范畴及病因病机1997年颁布的《中医临床诊疗术语·疾病部分》明确列出“脑系病类”,如痫病、癫病、狂病、癫狂病、多寐、不寐、中风、脑瘤、脑萎、痴呆、偏头痛、脑鸣等34种,成为继承发展中医“脑主神明”论,突破和变革“心主神明”说的里程碑[7]。就中医脑病的致病因素而言,不外乎:六淫、疠气、内伤七情、饮食劳逸、中毒、外伤、痰饮淤血、先天因素等[8]。雍履平[9]认为中医脑病总是围绕精、气、神的失调,或由精、气、神的虚损所致的邪毒形成的脑病而选方用药,已成为治疗脑病的既定思路和成功经验。
3.2脑居高位,易中外邪,治脑病宜开窍祛邪为主《灵枢·海论》曰:“脑为髓之海,其上在于其盖,下在风府。”《素向·五脏生成篇》又曰:“诸髓者皆属于脑。”说明脑为髓汇之处,居于高位,故受邪则首当其冲[10]。如《素问·太阴阳明论》说:“故伤于风者,上先受之。”“故犯贼风虚邪者,阳受之。”风邪循经上扰则头痛;风邪犯肺则出现鼻塞,咽痒,咳嗽等症状。《素问·奇病论》曰:“人有病头痛,……当有所犯大寒,内主骨髓,髓者以脑为主,脑逆,故令头痛,齿亦痛,……”《医学心悟》曰:“中暑者,感之重也,其证大汗出,昏闷不醒,或心烦,喘喝,妄言,昏闷,……”《素问·生气通天论》曰:“因于湿,首如裹。”《素问·至真要大论》病机十九条“诸逆冲上”,“诸禁鼓慓,如丧神守”、“诸病腑肿,痛酸惊骇”及“诸转反戾”[8]。然六淫,或疫疠之邪,既可单独侵袭脑海,又可联合入侵[9]。故治疗亦根据致病因素的不同,在开窍祛邪的基础上辨证加减。风热者,加以疏风清热;风寒者,加以疏风散寒。兼有痰浊血淤者,辅以祛痰、活血化淤、生血养血等。临床在选用药物时,也应根据脑的生理功能选择。头位最高,其气象天,同为活血药,川芎药力可上达巅顶而桃仁偏散下焦淤血,故对同类药物选择的,充分考虑到脑的特性。脑内气机重升降,头位最高,宜升清阳以养之,故升麻、柴胡、葛根之属宜用,升已而降,浊阴在下,故牛膝、赭石亦应随证伍用[6]。
3.3治疗脑病宜从脑论治,结合五脏,分清虚实脑主神明的实质之一就是脑为一身之主宰[6]。《颅囟经》曰:“太乙真云在头,曰泥丸,总众神也。”张介宾《类经·疾病类》曰:“五脏六腑之精气,皆上升于头,以成七窍之用,故头为精明之府。”《灵枢·平人绝谷篇》曰:“五脏安定,血脉和则精神乃居。”说明神明的正常、情感思维的障碍与五脏气血的盛衰有关[11]。周永红等[12]亦认为“脑主神明”的脏腑关系,主要体现在脑主精神、神志;除此之外,脑和脏腑之间的关系还体现在脑主宰脏腑形体官窍组织的生理活动,故“脑神”功能的正常发挥是建立在五脏生理功能正常的基础之上。因此,在治疗脑病时,应注意结合五脏,分清虚实,辨证论治。黄跃东等[5]认为五脏六腑的气化功能活动是在脑的协调指挥下进行的。故治疗抑郁症除了运用醒脑开窍、启运神机这个基本大法之外,尚需进行脏腑辨证,在探明致病属性的基础上,判定抑郁症具体发病所兼脏腑,分别配以健脾、养心、调肝、理肺、益肾等方法,调和五脏,以助“脑神”机运。王长垠等[13]认为血管性痴呆多为本虚标实。本虚以肾精之虚为主,标实则为淤血痰浊。肾藏精,精生髓而上通于脑,脑髓依赖肾精的化生。遂以神明口服液补肾充血,化痰豁痰开窍,治疗血管性痴呆32例,总有效率75%。查丽[14]治疗老年脑病,认为其病机多为本虚标实,虚实夹杂,多脏虚损,多病并存,虚以脾肾虚损为主,实以湿热、痰淤为主。临床治疗应以扶正为主,祛邪为辅。祛邪时兼以兼顾胃气,慎用苦寒攻下之品。急证者可用综合治疗措施,针药结合,汤丸并进;对病情缓慢者应予丸剂、口服液,缓缓求之。
3.4指导针灸治疗
针灸与中药,一为外治,一为内治,各有千秋。《内经》中治脑的方药未曾述及,而治脑的穴位却已有记载[6]。《素问·宝命全形论》曰:“故针有悬布天下者五……一曰治神,二曰知养身,三曰知毒药为真,四曰制砭石小大,五曰知腑脏血气之诊。”又有特别强调曰:“凡刺之真,必先治神,五脏已定,九候已备,后乃存针”。根据“脑主神明”理论,“治神”是《内经》中的一个重要概念。申东原[2]认为“治神”是补虚泻实的重要前提,并且详细阐述了:“治神”要求医者、患者情绪稳定;“治神”要求患者“入静”;“治神”要求得气。唐代孙思邈《千金要方》一书中曰:“头者人之元首,人神之所注,气血精明三百六十五路,皆上归于头,头者诸阳之会也,故头痛必宜审之,灸其神不得乱,灸过多则伤神。”亦说明了脑与神明相关及脑在人体生命活动中的重要性,并运用到针灸的医疗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1]。李永春因《灵枢经·海论》中谓:“脑为髓之海,其输上在于其盖(百会),下在风府”,遂用百会和风府二穴来调理脑。针灸与中药的作用机制及起效方式不同,应当说针灸在治疗脑病方面有明显疗效[6]。苏尔亮等认为头为诸阳之会,脏腑经络直接或间接与头部有广泛联系,应用头针疗法治疗脑病有明显的疗效[15]。
4小结
“脑主神明”作为新兴的理论,在脑病治疗的临床应用中,指导针灸“治神”已取得良好疗效;中医药通过从脑论治、结合五脏辩证、补虚泻实,亦不失为一种成功的思路与经验。然而,目前的情况是调脑仍需从五脏论治,而五脏有疾以脑调之者却鲜见,传统的治疗思路难以打破,脑主宰一身的理论也难以在临床应用中立足。其次,传统药物归经以脏腑经络理论为基础,但脑作为奇恒之腑没有相应的引经药,摸索脑的引经药就成为今后医学工作中的重点:一方面可以使脑病的治疗增加针对性,另一方面由于脑为一身之主宰,入脑的药物可通过调脑而治疗相应全身各部的疾病[6]。此外,要继承并宏扬一个新的观点,则应在中医理论的实验研究当中,以功能系统为主轴,从围绕上述临床有效结合的基础上,深入开展藏象、四诊八纲、气血、治则、经络等的理论探讨,则中医传统文化才可望有新的突破[16]。
本文承蒙刘泰教授的指导,谨致谢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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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东原.从脑主神明角度论针灸治神[J].上海中医药杂志,2004,38(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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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查丽.老年脑病辩治六法[J].湖北中医学院,1998,20(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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